銷售假藥罪取保候審的機率大不大?

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銷售假藥罪是否能夠取保候審,在司法實踐中需要根據具體案情決定和判斷,如果符合取保候審條件要求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法定程序申請的話,原則上是可以辦理並透過取保候審申請的。

銷售假藥罪取保候審的機率大不大?

如果案情事實清楚,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良好,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符合法定取保候審的條件和要求,銷售假藥罪可以取保候審,但是需要滿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等情形。

取保候審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但是對於犯罪集團的主犯或者是累犯,對社會可能造成危害的,公安機關有權不批准取保候審。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當中,犯罪嫌疑人存在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涉嫌構成銷售假藥罪,是否能夠申請辦理並透過取保候審,取決於案件的實際情形和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狀況,只要是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