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量能否取保候審?

一、銷售假藥罪量能否取保候審

銷售假藥罪量能否取保候審?

銷售假藥罪可以取保候審,是否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相關手續,並不是根據刑事罪名來確定的,而是判斷犯罪主體的具體違法行爲,是否對社會有嚴重危害,若沒有危害,並且能夠繳納保證金,此時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了。

如果案情事實清楚,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良好,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符合法定取保候審的條件和要求,銷售假藥罪可以取保候審,但是需要滿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等情形。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認定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僞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對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

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

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爲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爲的界限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說應依賴於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鑑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於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鑑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爲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爲生產、銷售假藥罪。

需要注意的是,在訴訟程序中,司法機關在收到犯罪主體,或者犯罪家屬提交的取保候審請求時,需要認真審覈,確認該犯罪主體,若是之前的犯罪情節不嚴重,並且若是其被取保候審對社會沒有危害,纔可能會同意取保候審的請求。在取保期間,犯罪主體不得隨意離開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