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共犯認定有哪些規定?

一、銷售假藥罪共犯認定有哪些規定?

銷售假藥罪共犯認定有哪些規定?

銷售假藥罪共犯的認定規定是符合我們國家關於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即可。具體的包括主犯和從犯的認定,如下所述。

1、認定主犯:

(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建立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劃的制定者、犯罪計劃的實施者或策劃於幕後、或指揮於現場者;

(2)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對社會危害性負主要責任的人。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集團中雖然不是組織、領導者,但出謀劃策,犯罪活動特別積極,罪惡嚴重或者對發生危害結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

2、認定從犯: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和教唆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從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即構成本罪。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因此在生產,銷售假藥這個過程中,如果是有人,他參與了組織,並且策劃了這場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那麼它還起到了指揮的作用,很明顯他就是主犯,如果他是主犯,那肯定是要按照這個團伙所犯的全部罪行給他定罪的,但如果他只是起到了一些協助的作用,那麼他就是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