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僞劣產品司法解釋有什麼內容

生產僞劣產品司法解釋有什麼內容

一般生產僞劣產品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加假的物質、用假的冒充真的、以次充好或者用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如果有以上行爲並且銷售金額達到一定標準的或者有嚴重情節的,就會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判處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給予相關處罰。

其中,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某些雜質或者異物,比如在生產產品的過程中,用了不乾淨的污水等,致使產品的質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檢查不合格,降低或者失去了原有東西的本來性能。

生產僞劣產品司法解釋有什麼內容 第2張

以假充真,也很好理解,就是指用沒有某種某種功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功能的產品的行爲。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或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或高檔次產品,或者把殘次、廢舊的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的行爲。

而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法律相關規定的質量標準的產品。以上摻雜摻假,以次充好都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產品的不合格。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況,是指含有超過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產品;不含所標明的有效的成份,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產品;以及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產品。

生產僞劣產品司法解釋有什麼內容 第3張

一般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僞劣產品後所得的全部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僞劣產品尚未銷售,產品價值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僞劣產品已經銷售的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經銷售的金額乘以三倍,加上還沒有銷售的僞劣產品估值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就會根據是否滿足以上三個條件來進行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