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概念的有什麼內容?

一、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概念的有什麼內容?

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概念的有什麼內容?

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概念是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爲。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犯罪行爲是生產、銷售行爲。

二、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司法解釋

《解釋》第一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爲。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爲。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爲。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本條規定的上述行爲難以確定的,應當委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鑑定。

第二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僞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僞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僞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聯合發佈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多次實施生產、銷售僞劣產品行爲,未經處理的,僞劣產品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合上面所說的,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但對此行爲作爲處罰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進行辦理,重者可能會判死刑,所以,違法的事情作爲一個合格的公民我們千萬不要做,不然就會受到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