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區分是什麼?

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區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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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這詞大家已不陌生,現在生活中的僞劣產品越來越多了,可能不經意間你我都有用到僞劣產品。這行爲固然爲人不齒,但是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的區分,你我又知道多少呢?接下來小編爲你詳細解答。

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有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包括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等9個具體罪名。假冒註冊商標罪是指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爲。單純從定義上考察,上述兩罪的內涵和外延似乎相去甚遠。但在司法實踐中,兩罪往往存在交叉競合的情況,從而發生認定困難,並導致處理上的分歧。因此,明確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罪的重疊與分界,無論從理論還是現實的層面上說,都是非常必要而有意義的。本文即試圖探討這一問題。

一、假冒註冊商標罪與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的交叉競合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註冊商標,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可能是僞劣商品,也可能不是僞劣商品。如果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同時又是僞劣商品,則存在假冒註冊商標罪與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交叉競合的情況。有人認爲,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爲必然同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的行爲交叉競合,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實際上包含假冒註冊商標罪。因爲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必然同時;僞劣商品"中的"僞"商品。此種觀點值得商榷。

首先,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並不必然是僞劣商品。誠然,從單純字面上來看,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必然是僞商品,因爲假冒者,僞也!但實際上這是一種望文生義的理解。因爲此處的”僞劣商品"不能僅從通俗角度來理解,它是有特定含義的。根據現行刑法,此處的僞劣商品除了包括特指的假藥,劣藥,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僞劣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僞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等8種商品外,也指其他的僞劣產品。

根據刑法第140條之規定,這裏所謂的僞劣產品,表現爲四種形式:

(1)摻雜、摻假的產品。即指在所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入雜物、異物或者假成分的產品。如加鹽的味精、摻沙子的棉花、注水的豬肉、兌水的醬油等。

(2)以假充真的產品。即以他種產品冒充的此種產品。如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以人造革冒充皮革、以自來水冒充礦泉水、以驢肉冒充鹿肉的,即屬於此種情形。

(3)以次充好的產品。即以質量次的、差的產品冒充好的、優質的產品。而此種質量次的、差的產品必須是劣質產品,即達不到一般合格產品的基本要求。如果是以一般的合格產品冒充優質產品,則不屬於此處所言的以次充好。

(4)冒充合格產品的不合格產品。所謂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

其次,從法律規定上來講,如果認爲所有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都屬於僞劣商品,則假冒註冊商標罪即可完全包括在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中,二者形成一種法條競合關係。在存在法條競合的情況下,法律適用原則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法",那麼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罪,究竟誰是"特別法",誰是"一般法"呢?很難判斷。因此,將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理解爲全部都是僞劣商品,進而得出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包括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結論,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事實上,二罪並不是一種種屬關係,而是一種並列關係。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的行爲,其主要特徵在於犯罪對象“僞劣";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爲,其主要特徵在於行爲的"假冒"。

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屬於僞劣商品。即行爲人在自己生產、銷售的同種類合格產品上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行爲人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爲(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因此,構成犯罪的,只能單獨追究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刑事責任。由於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屬於僞劣商品,故不能按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來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以一般的同種類合格產品更換上優質或者馳名商品的商標,冒充優質或者馳名商品出售的案件,卻往往是以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來論處的。

實踐中比較複雜的問題是,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罪有區分也有同時兩項成立的。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呢?在刑法理論上,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爲這種情況屬於法條競合關係,在存在法條競合的情況下,法律適用原則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因此,將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理解爲全部都是僞劣商品,進而得出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包括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結論,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事實上,二罪並不是一種種屬關係,而是一種並列關係。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的行爲,其主要特徵在於犯罪對象“僞劣";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爲,其主要特徵在於行爲的"假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