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冒僞劣產品罪量刑意見是什麼?

一、生產銷售假冒僞劣產品罪量刑意見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冒僞劣產品罪量刑意見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140條規定,犯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相關情況說明

1、“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爲;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爲;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爲;

4、“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於上述行爲難以確定的,應當委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鑑定。

5、“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僞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6、“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僞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我國法律上對於生產銷售假冒僞劣產品罪的犯罪事實和量刑處理情況是非常明確的,涉及到具體的量刑處理意見,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造成的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並由司法機關在進行調查取證後作出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