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的判罰是什麼?

一、構成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的判罰是什麼?

構成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的判罰是什麼?

根據《刑法》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僞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而爲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條 實施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構成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的情況,是嚴重的違法行爲,當事人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有關情況的處罰就是以上這些,但在具體的判罰過程中,還需要由相關部門來進行合法的調查取證,並結合實際造成的後果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