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表現爲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產品的製造者(含產品的加工者),銷售者即產品的批量或零散經銷售賣者(含產品的直銷者)。至於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產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爲人的故意表現爲在生產領域內有意製造僞劣產品。在銷售領域內分兩種情況:一是在銷售產品中故意摻雜、摻假;二是明知是僞劣產品而售賣。

(三)客體要件

侵犯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普通產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規定的藥品、食品、醫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電器等產品,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化妝品等產品以外的產品。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國家透過法律、行政法規等規範產品生產的標準,產品出廠或銷售過程中的質量監督檢查內容,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損害賠償、法律責任等制度。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侵犯了國家對產品質量的上述管理制度,生產、銷售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僞劣產品擾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秩序,侵犯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爲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的行爲。違反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一般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以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關於產品質量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有關行業標準規則等。關於僞劣產品的界定標準,在上述產品質量法規中有規定。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爲表現可具體分爲以下四種行爲:

(1)摻雜、摻假。這是指行爲人在產品的生產、銷售過程中摻入雜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這是指行爲人以僞造產品冒充真產品,表現爲僞造或者冒用產品質量認證書及其認證標誌進行生產或者銷售這類產品的行爲。

(3)以次充好。這是指以次品、差的產品冒充正品、優質產品的行爲。

(4)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這是指以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在內)的產品假冒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產品的行爲。根據法律規定的精神,上述四種行爲屬選擇行爲,即行爲人具有上述四種行爲之一的就構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行爲人如果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爲或兩種以上行爲的。也應視爲一個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不實行數罪併罰。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的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情節是構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在客觀上所要求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