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銷售假藥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銷售假藥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行爲有人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也就是一切製造、加工、採集、收集某種物品充當合格或特定藥品的行爲,都是生產假藥的違法行爲。

2、本罪在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爲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行爲人生產、銷售的必須是假藥。

3、本罪主體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中有使用自制的藥品於臨牀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犯本罪的,如現在的很多醫院都設有製劑室,用以生產供本單位使用的藥品,有的醫療單位由於經濟效益的驅使,違規生產劣質藥品或超範圍生產藥品用於臨牀等。還有個別的醫療單位明知是假藥而違規銷售,都可構成該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行爲人明知自己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會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會發生侵害人體健康的危險,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僞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鑑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爲“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爲“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第九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而爲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實施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總的來說,如果藥品生產企業違反國家藥品安全管理規定,生產了不合格藥品,那麼就是屬於生產假藥罪的。生產假藥的行爲對患者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嚴重危害國家藥品監督管理規定的,可以依照刑法生產、銷售假藥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