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銷售假藥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廣州銷售假藥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廣州銷售假藥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3.致人死亡,或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賣假藥是違法行爲,是否判刑視案情而定,可以取保候審

刑法》第141條規定,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生產、銷售假藥,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我國的取保候審制度可以類比爲英美法系的保釋制度,但是二者有很大區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製造、銷售假藥罪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所以不管是在廣州或者是我國的其他地方,只要是有生產銷售假藥罪,並且他們生產銷售的假藥裏面並沒有標註好具體的成分,或者是成分,是含有明顯有害物的已經達到了危害人類健康標準的,就是需要進行立案審查的,如果是輕的通常在三年以下,如果是比較嚴重的程度是在十年以上,都是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