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處罰?

一、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處罰?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處罰?

根據具體情節的不同,刑法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規定了三個檔次的刑罰:

(1)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未造成其它危害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二、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僞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僞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僞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僞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生產銷售劣質產品罪是指在產品售賣過程中使用劣質的,不合格的產品以次充好,充當合格的產品進行售賣的行爲。銷售劣質產品達到5萬元以上的;未銷售劣質產品,但劣質貨物價值15萬元以上的,都可以按照生產銷售劣質產品罪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