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未遂不以犯罪論處?

一、哪些未遂不以犯罪論處?

哪些未遂不以犯罪論處?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當行爲人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實施的行爲具有侵害法益的緊迫危險時,才能認定爲犯罪未遂;行爲人主觀上具有犯意,其客觀行爲沒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險時,就應認定爲不可罰的不能犯,不以犯罪論處。至於客觀行爲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緊迫危險,則應以行爲時存在的所有客觀事實爲基礎,站在行爲時,根據客觀的因果法則進行判斷。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由於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於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二、如何判定未遂犯罪已經找手準備?

1、實行行爲必須實際接觸或者接近犯罪對象。

2、實行行爲必須對犯罪的直接客體造成了直接威脅。否則,即使已經接觸或者接近犯罪對象,也不能認爲是犯罪着手。例如,尾隨”行爲,對犯罪客體只是一種間接的潛在威脅,尚未直接危及犯罪對象的安全。其行爲完全符合犯罪預備行爲的本質和要求。只有再往前發展一步,直接指向犯罪對象,造成了實際的威脅,才能視爲行爲人實行犯罪的着手。

3、實行行爲必須能夠直接引起危害後果的發生。有些犯罪實行的行爲雖然還沒有直接接觸犯罪對象,但只要這種行爲能夠對犯罪的客體直接引起危害後果的,就應認爲是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4、實行行爲必須能表現其犯罪的意圖。着手犯罪是以行爲人具有犯罪意圖爲前提的,也就是說,行爲人的行爲已經明顯表露出他主觀上是在追求某種犯罪結果的發生。

綜上所述,在犯罪的形態中,未遂和既遂對立統一,對未遂的處理原則是從輕或者減輕。當然,對於行爲人客觀上沒有準備犯罪,也沒有造成任何傷害和後果的,可以不認定犯罪。對於已經拘留的,由公安機關辦理釋放手續。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話,檢察院出具不予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