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共同犯罪論處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以共同犯罪論處的情形有哪些

不以共同犯罪論處的情形有哪些

1、共同過失犯罪。

2、一方爲故意犯罪,一方爲過失犯罪。

3、同時犯,即同時實施犯罪,但彼此之間沒有任何意思聯絡。

4、先後故意實施相關犯罪行爲,彼此沒有主觀聯繫。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即實行過限。

6、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沒有重合內容的不同犯罪。

7、事前無通謀的窩藏、包庇行爲,以及事前無通謀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行爲。

8、間接正犯:

(1)利用無責任能力者的身體活動;

(2)利用他人不屬於犯罪行爲的身體活動;

(3)利用他人喪失自由意志的身體活動;

(4)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爲。

二、共同犯罪應當怎樣處罰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體條件是兩人以上。這裏要注意準確對“人”的理解,這裏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規定的作爲犯罪主體條件的人,不僅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單位等法律擬製的人。具體而言,即包括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兩個以上的單位所構成的共同犯罪,還包括單位與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後兩種情況可稱之爲單位共同犯罪,對其處理既要根據總則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也要考慮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

共同犯罪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對於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或者單位。構成共同犯罪必須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爲,各行爲人所實施的行爲, 必須是犯罪行爲,否則不可能構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