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認定爲共同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不宜認定爲共同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司法實踐中不宜認定爲共同犯罪的情形主要有:

共同過失犯罪行爲

即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不屬於共犯,只需根據個人的過失犯罪情況分別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即可。

故意加過失的情形

二人以上實施共同的危害行爲,但罪過形式不同,即一人爲故意犯罪,一人爲過失犯罪,雖然兩人的行爲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但不屬於共同犯罪。具體包括這樣的兩個方面:一是過失地引起或幫助他人實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過失犯罪。此種情況下,也是根據各人的罪過形式和行爲形態,分別負相應的刑事責任。例如,醫生甲故意將藥量加大十倍,護士乙在給病人服藥時注意力不集中,沒有發現這一常識性的錯誤,致使病人用藥後很快死亡。此案例中,醫生是故意殺人罪,護士是醫療事故罪,不能成立共犯。

犯罪的故意內容不同

該不同的罪過內容能夠決定行爲性質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擊丙,甲出於殺人的故意,而乙僅出於傷害的故意,結果由於甲打擊丙的要害部位而導致丙死亡,此時二人所有共同的行爲,但由於沒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構成共犯關係,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構成故意傷害罪。(見注①) 如果該罪過內容的不同並不足以影響行爲定性,則可以構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於直接殺人故意,另一方面爲間接故意,二人共同實施殺人行爲的,可以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同時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謂同時犯,即指沒有共同實行犯罪的意思聯絡,而是在同一時間同一場所實施行同一性質的犯罪行爲,對此應作爲單獨犯罪分別論處。如甲乙不約而同地意圖殺害丙而向丙射擊,甲沒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則甲應負故意殺人罪(未遂)的刑事責任,而乙則故意殺人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實行過限的情形

所謂實行過限,即超出共同故意範圍之外的犯罪行爲,這部分過限不屬於共犯範疇。共犯人超過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對其他罪只能由實行該種犯罪行爲的人獨自負責,其他共犯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範疇這就是實行過限理論。如甲、乙密謀共同盜竊,甲在門口望風和接應,乙進入房間竊取財物時,又看到一熟睡的婦女,乘機強行發生性關係。則該強姦行爲即屬於實行過限行爲,不要作爲共犯處理,應由實行行爲人乙單獨負刑事責任,即甲以盜竊罪論處,而乙則以盜竊罪和強姦罪並罰。同此類似而比較常見的還有共同盜竊行爲過程中,經常出現一人因抗拒抓捕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從而轉化爲搶劫罪,但其他共犯人仍以盜竊罪論處的情形。

事前無通謀的事後幫助

事前無通謀的事後幫助行爲主要是指事後窩藏、包庇、窩贓、銷贓等行爲,對此,不構成共同犯罪。因爲在事先無通謀、在犯罪實行過程中也無通謀,故缺乏共犯的主觀條件,對這種事後幫助行爲應單獨定罪。

 先後犯的特殊情形

所謂先後犯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極爲接近的時間、 場所,對同一犯罪對象先後實施同種犯罪,而主觀上沒有犯意聯繫的情況。由於行爲人在主觀上沒有共同故意,因而不構成共同犯罪。行爲人對其行爲只能由各人分別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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