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走私貴重物品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關於走私貴重物品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關於走私貴重物品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關於走私貴重物品罪的認定是:

1、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二件以下的;

2、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級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3、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等惡劣情節的;

4、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級文物九件以上的;

5、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的;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

由此可見,我國法律不但明確了量刑的數額標準,同時規定,低一檔次數量的量刑標準中,如有文物嚴重毀損、無法追回、用特種車輛走私、集團首犯等情節的,要按高檔次量刑。

二、如何認定走私文物罪

走私文物罪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所侵害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具體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犯罪對象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所謂文物,是指遺存於社會、埋藏於地下、水下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人類的歷史文化遺物。根據《文物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文物具體包括:

(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

(2)與重大歷史事件、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的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

(3)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6)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等。

作爲走私對象的文物並非包括上述所有文物,而只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所謂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文物出口和個人攜帶文物出境,都必須事先向海關申報,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鑑定併發給出口許可證才能出境,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除經國務院批准運往國外展覽的外,一律禁止出境。

我國關於物品的走私所做出的規定,它是需要區別對待不同的物品,如果說非常貴重的物品,比如說國家的文物具有一些歷史的科學的價值的話,那麼必須要進行嚴厲的懲處,這的認定方式就是按照走私文物的等級以及走私文物的數量來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