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如何認定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認定標準是: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如何認定

(1)侵犯國家對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禁止進出口的制度,犯罪對象則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

(2)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爲;

(3)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而成爲本罪主體;

(4)只能出於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