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構成金融憑證詐騙嗎

過失不構成金融憑證詐騙。
金融憑證詐騙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行爲人對所使用的僞造、變造的金融憑證必須表現出明知。如對僞造、變造的金融憑證不表現爲明知,即不知道所使用的金融憑證是僞造或變造的,則不構成本罪。行爲人如果是在不知道的情況下使用的,如持有金融憑證的人所持有的金融憑證是其前手詐騙、盜竊、搶劫、搶奪而來自己卻不知情的;或者受人委託使用委託人提供的本身是冒用的金融憑證的,自己完全不知情的,就因爲不是出於故意而不構成本罪。對於犯罪的目的,本罪要求出於非法佔有之目的。
否則,如無非法佔有的目的,即使出於故意也不可能構成本罪。不過,行爲人明知自己所使用的屬於僞造、變造的金融憑證,仍決意使用,其非法佔有的目的不言而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二條

過失構成金融憑證詐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