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憑證詐騙罪客體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金融憑證詐騙罪客體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隨着我國的經濟不斷髮展,金融詐騙也在不斷上升,給我們帶來很多不利的影響,所以很多人對於金融詐騙並不陌生,但提到具體的金融憑證詐騙就只會一知半解,下面我們就來介紹什麼是金融憑證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客體的構成要件。

一、金融憑證詐騙罪的含義

金融憑證詐騙罪(刑法第194條第2款),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用僞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二、客體的構成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有關金融憑證的管理制度,同時又對公私財產的所有權造成損害。從廣義上來說,匯票、本票、支票都屬於銀行的結算憑證,與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等金融憑證具有相同的性質。但作爲本罪行爲對象的金融憑證,則僅是指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及銀行存單。如果使用僞造的、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進行詐騙,構成犯罪的,不構成本罪、而應是票據詐騙罪。

所謂委託收款憑證,是指收款人委託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所提供的憑據與證明。利用委託收款的方式進行銀行結算,其必以收款人向其開戶銀行填寫委託收款的憑證,並提供收款依據爲前提。收款的依據一般有經濟合同、各項勞務費用的收費單據、各項代辦業務的手續費憑證等證明。委託收款憑證根據其方式的不同可分爲郵寄和電報劃回兩種情況,具體採用哪種,則由收款人自己加以選擇,在付款期滿後,銀行即將應付的款項劃轉到收款人的帳戶上。所謂匯款憑證,是指匯款人委託銀行將款項匯給外地收款人時所提供的憑據和證明。按照銀行傳遞憑證的方式不同,可分爲信匯和電匯兩種方式。前者即信匯方式、是指委託銀行以郵寄的方法劃轉款項;後者即電匯,則是指委託銀行採用電報的方式劃轉款項。

所謂銀行存單、作爲一種銀行結算憑證,亦是一種信用憑證。它是由客戶即存款人向銀行交存款項、辦理開戶後,由銀行簽發的載有戶名、帳號、存款金額、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利率等內容的一種銀行到期絕對付款的結算憑據和證明。存款人憑其可以辦理存款的取存,銀行則憑其辦理收付款項,次數較少,是具有相對固定性的儲蓄業務,如一次性的整存整取、定活兩便的儲蓄存款等就是憑銀行存單予以結算。

金融詐騙的形式各種各樣,他們會運用各種金融業務來詐騙,面對這些,我們一定要提高警惕,想要了解更多有關這方面的問題,避免受到詐騙,您可以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他們會提供專業的知識爲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