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金融票證罪的主體與客體要件分別是什麼?

一、騙取金融票證罪的主體與客體要件分別是什麼?

騙取金融票證罪的主體與客體要件分別是什麼?

(一)騙取金融票證罪的主體與客體要件

1、騙取金融票證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通常是貸款人,但若擔保人、銀行職員等幫助貸款人出謀劃策,掩蓋真相、提供虛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構成本罪的共犯。另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至於如何區分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本文將在下面專門論述。

2、騙取金融票證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安全。這裏的銀行,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類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除銀行以外的各種開展金融業務的機構,如證券、保險、期貨、外匯、融資租賃、信託投資公司等。這裏的安全,是指騙貸行爲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這些資產與正常貸款相比處於相對不安全狀態,不利於銀行的風險防範。

(二)騙取金融票證罪的主觀與客觀要件

1、騙取金融票證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積極採取欺騙手段,追求獲得貸款歸貸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貸款人主觀上有將貸款佔爲己有,不再歸還的目的,則應當構成貸款詐騙罪。

2、騙取金融票證罪的客觀要件

在向銀行申辦貸款的過程中採取了欺騙手段。只要行爲人在申請貸款的過程中有虛構事實、掩蓋真相的情節,或者在申請貸款過程中,提供了假證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實填寫貸款資金真實用途,以騙得貸款的順利審批的,都屬於欺騙手段。

二、騙取金融票證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任何想要向銀行等的金融機構承兌票據的公民,不得在提出請求的時候,提交已經使用過的票據、也不得提交是被僞造、變造的票據。否則一旦承兌成功,且金融機構因爲違規承兌現象的存在而受到嚴重的經濟損失,那麼提供虛假材料者有可能會被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