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電力設備罪的主體與客體要件分別是什麼?

一、破壞電力設備罪的主體與客體要件分別是什麼?

破壞電力設備罪的主體與客體要件分別是什麼?

1、破壞電力設備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實施破壞電力設備的自然人均可成爲破壞電力設備罪的犯罪主體。

2、破壞電力設備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屬於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所謂電力設備,是指用於發電、供電、輸電、變電的各種設備,包括火力發電廠的熱力設備,如鍋爐、汽輪機、燃氣機等;水力發電廠的水輪機和水力建築物,如水壩、閘門、水渠、隧道、調壓井、蓄電池、壓力水管等;供電系統的供電設備,如發電機包括勵磁系統、調相機、變波機、變壓器、高壓線路、電力電纜等等。

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破壞電力設備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等的區別

破壞電力設備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等的區別構成本罪的破壞行爲除一般破壞割斷的電纜線段外,亦可以使用放火、爆炸等方式進行。此時,由於本罪屬特別法條,根據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的規則,應當以本罪治罪,而不適用放火罪、爆炸罪等定罪量刑。

(二)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破壞電力設備罪與盜竊罪的界限出於非法佔有之目的,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危害麼共安全的,應當以本罪論處。如果不能危及公共安全,則應以盜竊罪論處。

(三)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分

要認定某一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爲是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還是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要是看被破壞的電力設備是否處於正在使用中,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爲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破壞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如驗收完畢、已交付使用的發電設備、供電設備、變電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反之,行爲人破壞的電力設備不是正在使用中,如庫存的電力設備、廢棄不用的電力設備、生產過程中的電力設備或修理過程中的電力設備,則不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因爲這些電力設備不是正在使用中,因而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只是造成財產毀損,侵犯財產的所有權。

高壓線路、電力電纜等的供電系統的供電設備若是被破壞,那麼我們的日常生活是不可避免的會受到影響的,故此爲了降低自己的正常生活被影響的概率,若是遇到了他人正在實施挖掘電纜等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爲,是需要及時制止的,若是不能制止,需要將挖掘的行爲告知相關國家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