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一、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的主體與客體是:

1、主體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只有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單位,才能構成本罪。非上述人員、單位不能構成本罪而成爲本罪主體。

2、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證券、期貨市場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二、本罪與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的界限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與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都包含着提供虛假資訊的內容,同時都有可能誘使相關投資者在不知真相的情況下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從而遭受經濟損失,並且兩者都是有關妨害證券、期貨資訊真實公開的行爲,兩罪的區別在於:

(1)主體不同,前者是特殊主體,僅限於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後者是一般主體,即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爲本罪的主體。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爲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僞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的行爲,後者表現爲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的行爲。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的從業人員編造並且傳播虛假資訊,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結果擾亂了證券、期貨市場,產生了嚴重後果的,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該行爲宜定爲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罪。

在對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的相關量刑處理中,首先要根據是否構成了立案的標準,即達到嚴重的程度,另外還需要根據實際的涉案金額大小來進行適用處理,對於不同的涉案金額的處罰是不同的,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