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水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決水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安全。同放火一樣,決水也是一種危險性很大的犯罪方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爲。這是決水罪區別於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的主要標誌。

所謂決水是指足以便水流橫溢、氾濫成災的行爲。決水行爲既可以表現爲積極的作爲,如炸燬堤壩、堵塞水道、破壞水閘、破壞防水設備等;也可以表現爲消極的不作爲,如洪水來臨時,水庫管理人員不及時開放泄洪閘,或者不關閉防水堤的閘門。以不作爲方式構成決水犯罪的,行爲人必須負有特定的作爲義務,並且有能力履行這種特定的作爲義務而不履行。行爲人實施的決水行爲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應以決水罪論處;如果僅是爲個人利益或局部利益,擅自開閘放水、挖渠引水,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應以決水罪論處。

決水的手段多種多樣,如使用各種工具或機械挖掘,用爆破的方法破壞等。無論採用何種手段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實踐中發生的炸燬堤壩決水的案件,實質上是利用水的作用,而不是直接靠爆破的力量使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損害的,因而仍屬決水罪,而不宜定爆炸罪。

決水行爲必須危害公共安全,才構成決水罪。如果決水行爲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農民之間爲爭水澆地,擅自扒開水渠放水,致渠水漫溢,危害不大的,不宜定決水罪。鑑於決水罪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實施決水行爲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也構成決水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決水罪不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爲人明知其決水行爲會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發生。實施決水罪的動機可能有多種,如泄憤報復、嫁媧於人等。

對於決水罪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情況,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決水的具體情況,還需要對犯罪分子的犯罪動機,以有在違法行爲方式進行調查處理,並依據造成的實際後果來進行合法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