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一、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1、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和單位。單位也可以成爲本罪主體,單位包括生產廠家以及銷售、運輸、管理、教學科研、醫療等部門。

2、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制度。

二、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五條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爲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非法提供鴉片二十克以上、嗎啡二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五克以上(針劑100支規格的五十支以上,50支規格的一百支以上;片劑25片規格的二百片以上,50片規格的一百片以上)、鹽酸二氫埃託啡零點二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支、片規格的十支、片以上)、氯胺酮、美沙酮二十克以上、三唑侖、安眠酮一千克以上、咖啡因五千克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以上,以及其他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數量較大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兩次以上,數量累計達到前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被行政處罰,又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五)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或者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或者以牟利爲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以走私、販賣毒品罪立案追訴。

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有法定立案標準,如果已經構成犯罪,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判處3~7年不等有期徒刑,有很多的精神藥品,過量提供都會造成當事人成癮的,如果以謀利爲目的,向販毒的人提供能夠讓人成癮的精神藥品,則按照販毒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