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一、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爲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制度。我國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管制是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以及參照公約所制定的。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向吸毒者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和單位。單位也可以成爲本罪主體,單位包括生產廠家以及銷售、運輸、管理、教學科研、醫療等部門。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爲人有下列三個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毒品的對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2、明知對方是用於吸食或注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

如果行爲人因過失而將毒品提供給他人,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以醫療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麻醉藥品的使用管理規定,一般是需要由醫療機構根據病人的實際情況來使用的,對於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的行爲,顯然是屬於對可能造成其它人員人身傷害的行爲,相關情況是需要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來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