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的認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沒有規定具體數量標準。也就是說原則上只要向吸毒人非法提供毒品,就可構成本罪。但在實踐中,並不是對所有非法提供毒品的行爲都定罪,而要綜合全案各種情況,如偶犯、初犯等情況,根據《刑法》的規定,如果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的認定

在實踐中,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人員或單位違反規定,向他人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沒有合法的審批手續,但是確實用於醫療、教學、科研的,不屬於犯罪行爲,但對於其違法行爲,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理。

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爲目的,向吸毒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的,依照《刑法》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