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是怎麼處罰的

一、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處罰

一般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是怎麼處罰的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二、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是指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個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國家管制的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行爲。非法是指沒有經過國家法律批准或授予的一切行爲。

三、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認定

本條沒有規定具體數量標準。也就是說原則上只要向吸毒人非法提供毒品,就可構成本罪。但在實踐中,並不是對所有非法提供毒品的行爲都定罪,而要綜合全案各種情況,如偶犯、初犯等情況,根據本法的規定,如果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在實踐中,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人員或單位違反規定,向他人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沒有合法的審批手續,但是確實用於醫療、教學、科研的,不屬於犯罪行爲,但對於其違法行爲,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理。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爲目的,向吸毒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347條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是有按照情結進行處罰,但是不容忽視的認定的一條是若出現偶犯也是需要進行處罰,雖然有肯能不會造成犯罪的但也會有行政處罰,因此對於這些管制藥品及物品的利用及流轉需要謹慎和重視不要產生不必要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