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和單位。單位包括生產廠家以及銷售、運輸、管理、教學科研、醫療等部門。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向吸毒者提供毒品所持的心理態度。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制度。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向吸毒者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如果擅自提供給用於醫療、科研、教學的人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病人,儘管違反了法律規定,亦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爲人出於故意向走私、販賣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構成本罪,而應以走私、販賣毒品罪或者其他有關的毒品犯罪共犯論處。至於吸毒的人是否已經吸食、注射了行爲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後是否成癮,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