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司法解釋

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根據《決定》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是指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 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向其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行爲提供毒品的對象,只能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如果明知對方是毒品犯罪分子,而向其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則構成有關的毒品犯罪的共犯。從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重之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