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是什麼?

我國法律規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是什麼?

當今社會,經濟快速發展,但在物質滿足的前提下,很多人都開始追求精神世界的幸福。而對於廣大年輕人來說,精神藥品就成爲了某種意義上的必需品。那麼,我國法律規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是什麼?爲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我國法律規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是什麼?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刑法第355條),是指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個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國家管制的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行爲。非法是指沒有經過國家法律批准或授予的一切行爲。

該罪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制度。聯合國《麻醉藥品單一公約》、《精神藥物公約》和《禁止非法販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都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生產、使用、輸出、輸入等等,作了詳細的規定。我國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管制是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以及參照聯合國公約所制定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向吸毒者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包括衛生部、公安部、農牧漁業部、國家醫藥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對安鈉咖管理方法》(<84>年衛藥第8號=,《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國發<1987>103號=,《麻醉藥品生產管理辦法》(國藥聯二字<82>第97號=、《麻醉藥品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國藥供字<80>第612號、衛藥字<80>第42號=,國務院《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如果擅自提供給用於醫療、科研、教學的人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病人,儘管違反了法律規定,亦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爲人出於故意向走私、販賣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構成本罪,而應以走私、販賣毒品罪或者其他有關的毒品犯罪共犯論處。至於吸毒的人是否已經吸食、注射了行爲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後是否成癮,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行爲人提供毒品的行爲必須利用了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上述藥品的職務或工作之便利,如醫生、藥劑師利用職務之便,違反規定向吸毒的人提供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如果行爲人沒有利用職務之合,如醫生利用自己熟悉藥品庫房的機會,深夜從庫房盜取藥品後或者將自己非法持有如祖傳的、受贈的或者透過其他非法手段獲得的毒品提供給吸毒的人,則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論處。行爲人利用職務之便提供,既可以發生在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上述藥品的過程中,也可以是在從事上述工作中事先截留在結束之後提供。行爲人提供給吸毒者以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必須是無償的。有償的提供,包括貨幣交易、以物易物或以毒品換取其他勞務、抵償債務的,不屬於本罪的非法提供行爲,其性質實爲一種販賣毒品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和單位。單位也可以成爲本罪主體,單位包括生產廠家以及銷售、運輸、管理、教學科研、醫療等部門。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爲人有下列三個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毒品的對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2、明知對方是用於吸食或注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

如果行爲人因過失而將毒品提供給他人,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以醫療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說,因爲精神類藥品的特殊性,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等的犯罪在我國一直屬於較嚴重犯罪。但是,具體還需要更具犯罪情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