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是指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行爲。

非法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有權從事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活動的單位,包括採供血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採供血機構,是指採集、儲存血液,並向臨牀或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供血的醫療衛生機構,分爲血站、單採血漿站和血庫。血站、單採血漿站是由衛生行政部門設定的衛生事業單位。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而從事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單位。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時,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首先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血站(庫)、單採血漿站及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不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檢測,主要表現爲以下行爲:

(1)血站、單採血漿站採集血液、血漿前,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佈的健康檢查標準對供血者、供血漿者進行健康檢查和血液化驗。

(2)血站、單採血漿站未使用有產品批准文號並經國家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進行檢測的。

(3)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投料生產前未對原料血漿進行復檢,或者使用沒有產品批准文號或者未經國家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進行復檢的,或者將檢測不合格的原料血漿投入生產的。

(4)對國家規定檢測項目檢測結果呈陽性的血液、血漿不清除、不及時上報的,或者將檢測不合格的血液、血漿向有關單位供應的,或者將經檢測不合格的產品出廠的。

(5)沒有對其工作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或者讓患有傳染病、精神病、嚴重面板病、HBsAg陽性、HCV抗體陽性和體表有傷口者從事採供血、成份血製備、血液製品製作、供應等崗位的工作。

其次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的血站(庫)、單採血漿站,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爲,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1)血站(庫)、單採血漿站採集非劃定區域內的供血者、供血漿者或者其他人員血液、血漿的,或者不對供血者、供血漿者進行身份識別,採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或者無《供血證》、《供血漿證》者的血液、血漿的。

(2)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血液、血漿採集技術操作標準和程序、過頻過量採集血液、血漿的。

(3)單採血漿站向醫療機構直接供應原料血漿或者擅自採集血液的。

(4)單採血漿站未使用單採血漿機械進行血漿採集的。

(5)血站、單採血漿站未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採血器材的,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採血器材的。

(6)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包裝、儲存、運輸血液、血漿的。

(7)單採血漿站向與其簽訂質量責任書的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供應原料血漿的。

再次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血液製品生產單位,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爲,主要表現爲以下幾種:

(1)使用無《單採血漿許可證》的單採血漿站或者未與其簽訂質量責任書的單採血漿站及其他任何單位供應的原料血漿的,或者擅自採集原料血漿的。

(2)擅自更改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的。

(3)與他人共用產品批准文號的。

(4)其他違背操作規定的行爲。

在我國,如果涉及到血液供品問題,是需要有相關衛生部門的批准和同意才能夠進行使用和供應的。如果沒有按照國家規定的制度來進行申請的話,那麼就屬於非法供應血液。那麼這樣對輸血的相關民衆的個人健康會有一定的隱患,也是會對個人健康衛生造成一定傷害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