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價折股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1.客體要件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財產的國有所有權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對於國有公司、企業來說,國家是其資產的所有者,作爲資產終極所有者,國家擁有國有資產所有權,這是一種原始產權,是國家對企業的投資行爲而形成的,是代表全體人民享有的財產權利,通常表現爲財產的收益權和資產的最終處分權。由於國家不可能去經營成千上萬的國有公司、企業,只有透過國有公司、企業自己的經營使國有資產在運營中保值增值,爲國家帶來收益,所以國家所有權必須分解出國有公司、企業法人財產權,將國有資產的實際支配使用和依法處置的權利交給國有公司、企業,而國家只享有原始產權。本罪的客觀危害性具體表現在使國家喪失了部份原始產權,即喪失了被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的那部分國有資產其原有價值與現有價值的差價所代表的那部分國有資產的所有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爲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國家制定了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包括產權登記制度、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制度、產權收益監繳管理制度、資產評估管理制度以及透過清產覈資覈實企業資本金的制度等。這些制度對於切實做好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國有資產流失現象,有重要的作用。本罪在侵害國有資產所有權的同時,也破壞了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因爲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國有資產,是建立在對國有資產評估中粗評、漏評、低評的基礎上的,直接侵害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以致造成國有資產的嚴重流失。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同、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除此不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由故意構成,並有明確的徇私動機。如果不是出於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動機,而行爲人是由於思想知識水平低,專業知識不足,業務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國有資產折股和出售時發生錯誤則不能構成本罪,

對於公司企業的相關人員爲了獲得非法利益,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的行爲,顯然是屬於嚴重侵害了國家有關權益的情況,特別是還對於其它的投資者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相關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