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價折股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財產的國有所有權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對於國有公司、企業來說,國家是其資產的所有者,作爲資產終極所有者,國家擁有國有資產所有權,這是一種原始產權,是國家對企業的投資行爲而形成的,是代表全體人民享有的財產權利,通常表現爲財產的收益權和資產的最終處分權。由於國家不可能去經營成千上萬的國有公司、企業,只有透過國有公司、企業自己的經營使國有資產在運營中保值增值,爲國家帶來收益,所以國家所有權必須分解出國有公司、企業法人財產權,將國有資產的實際支配使用和依法處置的權利交給國有公司、企業,而國家只享有原始產權。本罪的客觀危害性具體表現在使國家喪失了部分原始產權,即喪失了被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的那部分國有資產其原有價值與現有價值的差價所代表的那部分國有資產的所有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爲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國家制定了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包括產權登記制度、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制度、產權收益監繳管理制度、資產評估管理制度以及透過清產覈資覈實企業資本金的制度等。這些制度對於切實做好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國有資產流失現象,有重要的作用。本罪在侵害國有資產所有權的同時,也破壞了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因爲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國有資產,是建立在對國有資產評估中粗評、漏評、低評的基礎上的,直接侵害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以致造成國有資產的嚴重流失。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的行爲。

1、違反國家規定。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國有資產保護法規的規定,如《公司法》第213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徇私舞弊。是指本罪行爲人爲了謀取私利而做違反公司法及國有資產保護法規的事情。

3、實施了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的行爲。這裏的國有資產,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國有資產、即國家以各種形式對國有公司、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財產,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爲國有公司、企業的其他國有財產,具體表現爲國家所有的資金、機器、設備、廠房、土地等有形或者無形的財產。這裏的低價折股,是指將國有公司、企業的實物財產、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故意低估作價,摺合爲股份作爲出資。這裏的低價出售,是指將上述國有資產以低於其實際價值的價格出賣給他人。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行爲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在合資、合營、股份制改造過程中,國有資產不進行資產評估、或者進行了資產評估、但低於所評估資產的實際應有的價值低價折股;有的低估實物資產;有的國有資產未按重置價格折股,未計算其增值部分,而是按賬面原值折股;有的對國有公司、企業的商標、商譽、專利等無形資產未計入國家股;有的不經主管部門批准,不經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擅自將屬於國有公司、企業的土地、廠房低價賣給小集體或私營業主,從中收取回扣等。

4、本罪是結果犯。行爲人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的行爲只有在造成國家利益的重大損失結果時,才能構成本罪,否則只能使其承擔行政責任。這裏的重大損失,是指因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而使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無法挽回,國家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況。至於“損失重大”的認定標準,有待最高司法機關作出權威性解釋。如果行爲人實施的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的行爲被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發現,予以及時制止或糾正,客觀上未發生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危害結果,則不能認定爲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除此不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由故意構成,並有明確的徇私動機。如果不是出於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動機,而行爲人是由於思想知識水平低,專業知識不足,業務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國有資產折股和出售時發生錯誤則不能構成本罪。

徇私舞弊低價將國有資產進行出賣是對國有資產的嚴重侵害。導致我國的國有資產嚴重流失,這種行爲是屬於對國家和民衆非常不負責任的行爲。對於相關人士,將會按照國家所規定的法律來對其進行處罰,具體處罰要根據其涉及的金額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