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的認定

正確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把握本罪與一般徇私低價處理國有資產行爲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爲是否使國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如果行爲人低價處理國有資產的行爲未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即不能以本罪定罪處罰。

(二)本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

1、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爲徇私舞弊、低價變賣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而職務侵佔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產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爲。

2、主體不同。本罪主體爲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而職務侵佔罪主體爲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3、主觀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爲了徇私情或私利,而職務侵佔罪的目的是爲了非法佔有單位財產。

4、客體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而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客體是本單位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