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的主體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的主體構成要件有哪些?

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的主體構成要件有哪些?

1、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的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是履行徵收稅款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即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就是指在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和稅務所中代表國家依法負有向納稅人或納稅單位徵收稅款義務並行使徵收稅款職權的人員。

2、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明知自己不徵或者少徵稅款的行爲,破壞了有關稅收管理的法規,會給國家稅收造成嚴重損失,仍然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過失不構成犯罪,如果稅務工作人員在稅收徵管中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過失地給國家稅收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按《刑法》第397條的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至於行爲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爲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於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於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動機如何對本罪構成沒有影響,可以在量刑時作爲因素之一予以考慮。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稅務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爲首先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

4、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徵收管理制度和國家稅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稅收是國家財政收人的主要來源。依法保障國家的稅收,對於增加國家的綜合國力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的處罰

《刑法》第四百零四條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任何人在實施了經濟類的行爲,使得自己的收入發生變化之後,一般都是需要納稅的。在納稅時,必須要足額的繳納自己應繳納的稅額,稅務機關的職員,在審覈納稅申請時,也需要排查是否存在少徵的情形,若存在需要及時的通知納稅人補足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