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需要哪些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需要哪些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行政執法機關的正常執法活動。行政執法機關擔負着執行法律、法規,管理國家、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職責,享有法律授予的行政處罰權、行政裁決權。如公安、工商、稅務、海關、勞動、交通、環境保護、衛生、檢疫、質量監督、計量等等部門。這些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人員,是否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直接關係到行政機關的形象,關係到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若行政執法人員違背職責,徇私舞弊,枉法行政,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必將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破壞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因此,必須對嚴重徇私舞弊的行政執法人員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何嚴重的行爲。

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行爲首先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利;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明知違法行爲已經構成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送,予以隱瞞、掩飾;或者大事減小,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不移交行爲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機關發現並提出意見後,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違法犯罪活動的;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證據,僞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爲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即是行政執法人員,具體是指在國家公安、工商、稅務、海關、檢疫等行政機關中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公務人員,大體包括以下幾類:

(1)國務院及國管局組成部門中擁有執法權的人員;

(2)國務院直屬機構以及國務院各部委管理的國家局中擁有執法權的人員;

(3)地方各級人戰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中享有執法權的人員;

(4)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中享有執法權的人員;

(5)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決定而設立的、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專門機關中享有執法權的人員;

(6)依法設立的各種公務組織中享有行政執法權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爲人明知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故意不移交,明知自己行爲可能產生的後果,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至於行爲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爲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於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於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動機如何對本罪構成沒有影響,可以在量刑時作爲因素之一予以考慮。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具體構成要件認定情況,涉及到具體的違法事實後果,是需要基於實際造成的惡劣情節來進行判定的,具體情況可以基於實際後果來進行判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