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如何處罰的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如何處罰的?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如何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零二條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機關發現並提出意見後,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違法犯罪活動的;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證據,僞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爲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爲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體是行政單位的執法人員,比如工商局在調查商標侵權的案件中,如果發現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是應該移交給司法機關的,如果不移交給司法機關,執法人員就涉嫌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