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1、客體要件。

僞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活動的聲譽;同時構成對社會公共秩序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所謂印章,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刻制的以文字、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竟、專用章,它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從事民事活動、行政活動的符號和標記。作爲本罪犯罪對象的印章,須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侵犯國家機關的印章不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行爲,所謂印章,是指上述單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與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是上述單位行使管理本單位事務、對外承擔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和法律後果的符號和標記。一般說來,公文要在加蓋印章後始能生效。因此。

本條僅對僞造上述單位印章的行爲明確規定爲犯罪。如果行爲人實施了僞造上述單位公文、證件的行爲的,則不構成本罪。所謂僞造,是指無製作權的人,冒用名義,非法制作上述單位的印章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屬一般主體,凡年滿l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無權制作上述單位的印章但爲了某種目的而進行僞造。如行爲人根本就不知道所承製的印章是他人無權要求製作的,不構成本罪。行爲人犯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爲了取得某種利益,有的是爲了營利,有的是爲了實施其他犯罪活動而做準備,等等。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只要行爲人實施了僞造印章的行爲,就可構成本罪。具體罪名可根據所僞造單位的印章來定,如僞造公司印章罪,僞造公司、人民團體印章罪,等等。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僞造事業單位印章的違法事實處理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可以基於實際的涉案金額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利用僞造的事實單位印章進行詐騙活動的,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罪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