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縱製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一、放縱製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放縱製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的犯罪活動,已成爲建立社會市場經濟體制新形勢下危害國計民生的一個突出問題,因而國家十分重視對生產、銷售的商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如在產品質量法中,具體確定了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機構、職責和制度,規定了產品質量責任,並列舉了構成犯罪的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的種種行爲。這些規定對於加強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產品質量責任,懲治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的行爲,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人體健康以及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必然妨害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破壞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嚴重妨害監督管理活動。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指負有法律規定的查處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的違法犯罪行爲的義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各級政府中主管查禁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的人員;有查禁職責的公、檢、法機關中的司法人員;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如技術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中的人員。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的行爲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行爲。構成本罪表現爲不作爲。徇私舞弊,一般是爲了滿足私情私利,在從事公務追究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弄虛作假,應爲而不爲的行爲。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的行爲方式多種多樣,如該調查不調查,該查封、扣押僞劣商品的不予查封、扣押,該處罰的不處罰等。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純正的不作爲。如果對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實施了追究,但如果具有其他行爲,如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公安人員該移送起訴的不移送起訴;檢察人員該起訴的不起訴;等等,構成犯罪的,應是構成他罪,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枉法罪等。構成本罪,必須是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多次不追究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或者對多個有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予追究;或者不追究性質嚴重的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或者因不追究行爲造成嚴重的後果或者惡劣的影響。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製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爲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的;

3、對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得以繼續的;

4、對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僞劣的商品犯罪行爲的單位或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有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的犯罪分子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知是犯罪分子,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本罪。本罪的動機是徇私。

二、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 對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現實生活當中,對於商品的質量必須要嚴格的把關,否則很容易造成人身財產安全問題。因此有相關的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專門對於商品的質量進行把控,如果對此進行放縱的話,將會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