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構成放縱製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必然妨害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破壞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嚴重妨害監督管理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的行爲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行爲。構成本罪表現爲不作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指負有法律規定的查處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的違法犯罪行爲的義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各級政府中主管查禁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的人員;有查禁職責的公、檢、法機關中的司法人員;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如技術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中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有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的犯罪分子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知是犯罪分子,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本罪。本罪的動機是徇私。
二、放縱製售僞劣商品犯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放縱製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爲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的;
3、對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得以繼續的;
4、對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三、放縱製售僞劣商品犯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四條 【放縱製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罪】對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縱製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罪的判刑標準最重不超過5年有期徒刑,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是因爲收取了商家的好處費,所以才放縱製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的話,應該按照受賄罪及放縱製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罪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