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縱製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罪有哪些行爲方式

放縱製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罪有哪些行爲方式

本罪是相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爲。這些行爲都對人民安全有重大影響,因此本文針對這些犯罪行爲作相應分析。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的行爲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行爲。構成本罪表現爲不作爲。

徇私舞弊,一般是爲了滿足私情私利,在從事公務追究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弄虛作假,應爲而不爲的行爲。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的行爲方式多種多樣,如該調查不調查,該查封、扣押僞劣商品的不予查封、扣押,該處罰的不處罰等。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純正的不作爲。如果對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實施了追究,但如果具有其他行爲,如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公安人員該移送起訴的不移送起訴;檢察人員該起訴的不起訴;等等,構成犯罪的,應是構成他罪,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枉法罪等。

構成本罪,必須是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多次不追究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或者對多個有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予追究;或者不追究性質嚴重的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或者因不追究行爲造成嚴重的後果或者惡劣的影響。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製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爲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的;

3.對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得以繼續的;

4.對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僞劣的商品犯罪行爲的單位或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