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縱製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罪主觀方面是什麼?

一、放縱製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罪主觀方面是什麼?

放縱製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罪主觀方面是什麼?

放縱製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爲人明知是生 產、銷售僞劣商品的犯罪巧爲而不予追究,其動機是徇私,包括貪圖錢庇護親友,照顧關係,爲了小團體、小單位的利益搞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行爲人因工作失誤或粗心大意沒有檢查出僞劣商品的,不構成此罪。

二、放縱製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罪客觀要件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的行爲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行爲。構成本罪表現爲不作爲。

徇私舞弊,一般是爲了滿足私情私利,在從事公務追究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弄虛作假,應爲而不爲的行爲。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的行爲方式多種多樣,如該調查不調查,該查封、扣押僞劣商品的不予查封、扣押,該處罰的不處罰等。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純正的不作爲。如果對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實施了追究,但如果具有其他行爲,如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公安人員該移送起訴的不移送起訴;檢察人員該起訴的不起訴;等等,構成犯罪的,應是構成他罪,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枉法罪等。

構成本罪,必須是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多次不追究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或者對多個有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予追究;或者不追究性質嚴重的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或者因不追究行爲造成嚴重的後果或者惡劣的影響。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製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爲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的;

3、對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得以繼續的;

4、對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僞劣的商品犯罪行爲的單位或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該罪的客觀要件是對生產和銷售僞劣產品的行爲不追究其責任,並且有嚴重的徇私舞弊的行爲。並且在過程中爲了滿足自己的私利對事實不予查處,同時對法律責任不履行,該處罰的不處罰,該查封的不查封,這種行爲一旦發現會將其移交到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