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確定四川省詐騙罪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關於確定四川省詐騙罪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詐騙的這種犯罪行爲的整個犯罪過程是非常特殊的,因爲受害者跟犯罪嫌疑人甚至都是在非常愉悅的氣氛下達成的交易跟合作,而且大多數的詐騙罪的案件其實都是因爲受害者個人的防範意識實在太差了。在四川省目前公安機關就破獲了一起較大的詐騙案件。所以我們就順便來了解一下關於確定四川省詐騙罪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確定四川省詐騙罪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四川省進階人民法院《關於確定四川省詐騙罪具體數額執行標準的通知》(2011年最新版)

通知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五萬元以上的,爲“數額巨大”,起點標準由“四萬元”上調至“五萬元”,意味着“四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這部分本應在“數額巨大”區間量刑的案件將在“數額較大”區間量刑。“數額特別巨大”標準由“二十萬元”上調至“五十萬元”。

從標準上調後詐騙案件的數量變化看,將“數額較大”標準提高到“五千元”不會對詐騙罪的辦案工作產生較大影響。透過對錦江、武侯、榮縣、利州、安嶽五個基層法院近三年詐騙案件情況的抽樣分析,四川省不滿五千元的詐騙案件數約佔詐騙案件結案總數的30%。因此將入罪標準提高到“五千元”後,詐騙罪案件數量實際減少不到17%。

從標準上調後對詐騙違法犯罪行爲的打擊力度看,將“數額較大”標準上調到“五千元”不會對社會治安狀況產生較大影響。四川省近三年統計數據顯示,全省判處非監禁刑(包括判處緩刑、管制和單處附加刑)的詐騙案件約佔法定可以判處非監禁刑詐騙案件結案數的36%。透過對上述五個基層法院近三年詐騙案件情況的抽樣分析,全省二千元以上不滿五千元的詐騙案件數約佔“數額較大”區間詐騙案件結案數的49.2%。判處非監禁刑的詐騙案件,通常都是詐騙數額相對較小的案件,可見四川省通常對詐騙數額不滿五千元的詐騙案件判處非監禁刑。

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爲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爲人實施了欺詐行爲。欺詐行爲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爲。欺詐行爲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爲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

其次,欺詐行爲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爲人的欺詐行爲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爲的成立。在欺詐行爲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爲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

最後,欺詐行爲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爲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在四川省政府下發的通知當中,對於詐騙罪的數額的認定問題進行了非常詳細的界定,因爲各省其實對於詐騙的數額是結合本地的實際經濟發展狀況的,目前四川省將詐騙5000元以上的規定成了數額較大,在四川遇到詐騙罪以後一定要抓緊時間到當地的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