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關於詐騙罪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四川省關於詐騙罪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四川省關於詐騙罪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詐騙罪的發生會嚴重影響被害人的經濟狀況,那麼四川省詐騙罪是如何定性的,對於詐騙罪如何定性的問題,首先就要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於具體的詐騙情況做出判斷後才能定性,一旦定性完成就意味着自己的合法權益將受到國家法律的維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一百九十三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從中我們不難發現對於四川省詐騙罪的定性依據有哪些。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二、客觀要件,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爲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1、首先,行爲人實施了欺詐行爲。欺詐行爲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爲。欺詐行爲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爲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爲。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爲。

2、其次,欺詐行爲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爲人的欺詐行爲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爲的成立。在欺詐行爲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爲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

3、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處分財產表現爲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爲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爲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爲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爲,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4、最後,欺詐行爲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爲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並不是所有的詐騙行爲都一定會構成我們國家的詐騙罪,必須要達到一定的立案標準,其次就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構成要件,在主體方面,本罪的主體屬於一般的自然人主體,其次就是在主觀要件方面表現出來的是直接故意,當然,客觀行爲當中表現,要採取欺詐的方式,騙取數額較大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