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屬於情節犯嗎?

一、招搖撞騙罪屬於情節犯嗎?

招搖撞騙罪屬於情節犯嗎?

不屬於情節犯,本罪屬於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這是本罪同侵犯財產權利的詐騙罪的主要區別之一。儘管行爲人的撞騙行爲也可能騙取財物,但由於行爲人採用的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手段致使人民羣衆以爲這些不法行爲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爲,因而直接破壞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這也是本罪特殊的、實質的危害所在。

二、與詐騙罪的界限

兩者都表現爲欺騙行爲,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爲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佔有。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纔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爲,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爲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爲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儘管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有上述區別,但在行爲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去騙取財物的情況下,一個行爲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屬於想象競合犯。處理想象競合犯的案件應當按照從一重罪處的原則。

(5)犯罪目的的不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招搖撞騙罪的相關犯罪事實認定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招搖撞騙行爲的認定是非常常見的,一般存在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軍人、冒充警察、冒充其它人員進行侵權活動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