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未遂該如何認定?

信用卡詐騙罪未遂該如何認定?

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實施詐騙時,情節嚴重會觸犯信用卡詐騙罪。和其它犯罪一樣,信用卡詐騙罪也分爲既遂和未遂。對於司法機構來說,對信用卡詐騙罪做出認定非常重要,尤其是在犯罪未遂的認定上。那麼信用卡詐騙罪未遂該如何認定?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的這篇文章。

一、信用卡詐騙罪未遂該如何認定?

顯然,爭議的焦點在於如何確定信用卡詐騙罪既、未遂的標準。由於信用卡詐騙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其危害結果具有雙重性:一方面是對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的侵犯,另一方面是對公私財產所有權的侵犯。那麼,應以何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作爲信用卡詐騙罪既遂的標誌呢?一種觀點認爲,在信用卡詐騙犯罪中,只要行爲人非法使用信用卡套現或購物,不管是否已經實際騙取財物,都已對國家金融秩序造成了破壞,應認定爲信用卡詐騙既遂;另一種觀點認爲,認定信用卡詐騙罪的既遂標準不能與傳統財產型犯罪相脫離,仍應以實際控制財產作爲認定標準。對此,我們贊成後一種觀點,認爲在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中,都難以僅將國家金融秩序受侵害作爲區分信用卡詐騙罪既、未遂的標準,理由在於:

1、由於信用卡詐騙行爲必然侵犯國家金融秩序,以此作爲既遂的標準,是將此類犯罪等同於刑法中的行爲犯,從而形成信用卡詐騙中只有既遂沒有未遂的局面。

2、國家金融秩序受侵害是一種非物質性結果。從涉財產型犯罪來看,通常不宜將非物質性結果作爲犯罪既遂的標誌;同時,由於行爲人完全可能在實施金融詐騙犯罪的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避免他人的財產損失,如果將非物質性結果作爲既遂標誌,則顯然不利於鼓勵行爲人中止犯罪,不利於保護被害人的財產。

3、刑法對信用卡詐騙罪規定了“數額較大”,旨在限制處罰範圍,如果將國家金融秩序受侵害作爲既遂,就可能與刑法限制處罰範圍的宗旨相沖突。

4、將行爲人實際騙取與控制財物作爲認定信用卡詐騙罪的既遂標準,與本罪的主要客體之間也並非矛盾。事實上,行爲人實際控制財產也是金融秩序受侵害程度的一個重要表現,如果行爲人尚未控制財產,就表明行爲對金融秩序的破壞沒有達到既遂的嚴重程度。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使用僞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的。

由此可見,司法機構處理信用卡詐騙案的時候,首先要判斷犯罪活動屬於既遂還是未遂,因爲這個直接影響到最終的判決。信用卡詐騙罪未遂的認定要按照傳統財產犯罪,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詐騙的,沒有造成財產損失的,就應該以未遂論處,當事人會受到行政拘留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