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未遂2021是如何判罰的?

信用卡詐騙罪未遂2021是如何判罰的?

信用卡詐騙罪事件越來越多,而每一個信用卡詐騙案件都將受到法律的裁決。但是,信用卡詐騙罪的判決是有分信用卡詐騙既遂與未遂的。畢竟,前者是已經切切實實損失了人民的利益,而後者的人民的利益還沒有遭到侵害,所以這兩種犯罪的處罰也應當區別開來。那麼,信用卡詐騙罪未遂2017是如何判罰的呢?

一、信用卡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僞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係,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行爲人以信用卡作爲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而不是犯罪對象。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

二、犯罪未遂判罰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徵與處罰原則。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個構成要件或特徵也是與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態相區分的標誌:

第一,行爲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這與犯罪預備相區別;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來,這與犯罪既遂相區別;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這與犯罪中止相區別。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區分的關鍵點。

所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爲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的犯罪行爲,如《刑法》第236條強姦罪的着手實施行爲就是對被害婦女實施暴力、威脅等手段,以達到強行姦淫的目的。可以這樣認爲,犯罪預備行爲是爲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行爲的實行和犯罪的完成創造便利條件,爲其實現創造可能性;而犯罪實施行爲則是要直接完成犯罪,變預備階段實行和完成犯罪的現實可能性爲直接的現實性。

從時空階段上看,犯罪預備只存在於預備階段,犯罪未遂只存在於實行階段,而犯罪中止則既可以存在於預備階段,也可以存在於實行階段。

犯罪未遂的類型有兩對:一是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爲工具不能犯未遂與對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實施行爲是否實行終了爲標準,後者以行爲的實行能否實際構成犯罪既遂爲標準。

對於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問題,應當注意兩個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處罰爲參照,二是適當從寬處罰,即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信用卡詐騙未遂,比照既遂犯可以從輕處罰。

三、量刑

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比照着既遂犯處理。雖然比起既遂懲罰較輕,但其實,從一開始,那些人就不應該犯罪。即便是未遂,這也是一種違法行爲,也同樣擾亂了社會的秩序。希望那些未遂犯可以認真反省,接受制裁之後,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也開始一段新的守法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