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判刑2021規定是什麼?

信用卡詐騙判刑2021規定是什麼?

當代社會,人們越來越習慣使用信用卡,比如刷卡消費,相比較以前的現金來說信用卡十分的方便,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信用卡的使用也存在着一些漏洞,容易讓犯罪分子乘機進行信用卡詐騙,我國法律也規定了信用卡詐騙罪。那麼,信用卡詐騙判刑2017規定是怎樣的呢?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這個問題。

一、最新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

二、信用卡詐騙罪構成要件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能成爲本罪的主體。

信用卡詐騙罪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並且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爲人確無詐騙故意,即使違反有關信用卡管理規定獲取了財物,也不能以犯罪論處。如不知是僞造、作廢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誤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論處。

信用卡詐騙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既對國家有關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具體來講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時也給銀行以及信用卡的有關關係人的公私財物所有權產生損害。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爲使用僞造、變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1、使用僞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所謂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購買商品、在銀行或者自動取款機上支取現金以及接受信用卡進行支付、結算的各種服務。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所謂作廢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據有關規定,作廢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信用卡超過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動失效。

(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內中途停止使用該卡,此時該信用卡有效期雖未到,但在辦理退卡手續後即歸於作廢的。

(3)因掛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作騙,所謂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爲。

如使用撿得的信用卡的;未經持卡人同意、使用爲持卡人代爲保管的信用卡進行消費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髮卡銀行信用卡帳戶上資金不足或已無資金的情況下,經過銀行批准,

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進行消費。

信用卡詐騙罪不僅個人可以成爲犯罪主體,單位同樣也是可以構成該罪的,而對個人與對單位的處罰顯然還是有所不同的。

首先必須要明確的是由於信用卡詐騙罪是財產類犯罪,所以必須並處罰金,其次,根據詐騙金額的大小,分別判處不同的刑期,最輕的有拘役,最重的有無期徒刑。最後,還要提醒大家,我國信用卡詐騙罪沒有死刑的規定。如果大家還有要了解更多建議向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