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什麼情形纔可以判無期徒刑

一、詐騙罪什麼情形纔可以判無期徒刑

詐騙罪什麼情形纔可以判無期徒刑

詐騙數額達到特別巨大,就是詐騙數額超過50萬元以上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無期徒刑作爲我國司法審判當中的一種重要的刑罰,其主要的特徵就是會剝奪犯罪嫌疑人的終身自由,在我國司法量刑當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詐騙罪與借貸行爲的界限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後僞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

三、詐騙罪與因虧損躲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爲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爲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就目前的規定來看,單位是不能構成詐騙罪的,但要是以單位名義犯詐騙罪的情況下,往往還是會對其中的主要負責人員做出處罰。根據實踐情況來看,其實增設單位作爲詐騙罪的犯罪主體,也是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現實中,我們也要注意區分詐騙罪與一般的借貸行爲。在欠債不還的情況下,通常是不能按照詐騙罪來處理,而只能當做一般的民事糾紛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