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7000元退還了還判刑嗎?

一、詐騙7000元退還了還判刑嗎?

詐騙7000元退還了還判刑嗎?

詐騙7000元退還了還要判刑,因爲詐騙罪屬於財產犯罪、公訴案件,退錢屬於法律意義上的退贓、退賠,系量刑條件,而非定罪條件,屬於依法從輕、減輕刑罰的條件之一。詐騙數額達到“犯罪數額較大”,犯詐騙罪後將錢退還受害人,並非可以抵銷刑罰,但屬於認罪態度良好、積極退贓、退賠,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爲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二、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兩者都使用騙術,後者也可能獲得財產利益,這兩點相同;但是,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財物數額要求和侵犯的客體,均有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爲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是損害國家機關的、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爲,它所騙取的不僅包括財物(但無數額多少的限制),還包括工作、職務、地位、榮譽等等,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當犯罪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公私財物時,它就侵犯了財產權利,又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和正常活動,屬於牽連犯,應當按照行爲所侵犯的主要客體和主要危害性來確定罪名並從重懲罰。如果騙取財物數額不大,卻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應按招搖撞騙罪論處;反之,則定爲詐騙罪,如果嚴重地侵犯了兩種客體,一般依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按詐騙罪處治;如果先後分別獨立地犯了兩種罪,互不牽連則應按照數罪併罰原則處理。

司法機關對犯罪行爲進行判決處理,是基於實際的涉案犯罪事實而定的,對於已經存在詐騙的違法事實的,並且涉案金額7000元已經達到立案標準,可以認定爲情節嚴重的情況,是需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